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芜湖鼎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鼎盛广告有限公司,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492号申请人芜湖鼎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超,总经理。本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