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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滕军与集安市红太阳时尚宾馆有限公司、康祥胜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军,集安市红太阳时尚宾馆有限公司,康祥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监字第2号申诉人(原审原告)滕军,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红太阳时尚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祥胜,男,1947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干部。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康祥胜,男,1947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干部。原审原告滕军与原审被告集安市红太阳时尚宾馆有限公司、康祥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集民二初字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祁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立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