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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某某撤回对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