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某某撤回对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