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邵健诉被告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沧州枣想你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健,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沧州枣想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邵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童辉。被告:沧州枣想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1。法定代表人:王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健诉被告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沧州枣想你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邵健负担。审判员 马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