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奎,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宜昌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经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锐,男,生于1961年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宜昌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保卫部主任。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书记员吴兢,被告人李明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李明奎驾驶鄂E×××××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巴东县信陵镇沿209国道往本县茶店子集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辆行驶至209国道1762.8km处时,因被告人李明奎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失控侧滑至公路左侧,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向某(男,殁年40周岁)驾驶的鄂Q×××××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明奎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向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明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明奎与被害人向某的亲属就向某死亡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人李明奎赔偿被害人向某的亲属因向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0元,并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向某的家属对被告人李明奎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详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巴东县茶店子镇三溪口村民委员会证明、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巴公交认字〔2015〕第2015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昌公交集团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请对李明奎免予起诉刑事责任的请示》等书证;证人曾某、李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和阶的供述与辩解;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刑)鉴(法)字〔2015〕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明奎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明奎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侦查中,被告人李明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对本案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明奎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鉴于被告人李明奎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奎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向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