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雷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雷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065。被告曾某,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017。原告雷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