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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雷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雷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065。被告曾某,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017。原告雷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