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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超与鄢光彬、陈丽娟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超,鄢光彬,陈丽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郑超,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鄢光彬,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丽娟,女,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超诉被告鄢光彬、陈丽娟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超于2015年9月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超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郑超负担。审判员  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