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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进顶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26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于某,男,1954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诉称,被告人于某击打其胸部,致使其四根肋骨骨折,要求被告人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以与被告人于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于某近亲属已赔偿其医疗费等3500元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告人于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于某的民事诉讼请求,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申请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韩颍南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