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与赖某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赖某某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平远县东石镇白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5647060-0。法定代表人叶秋萍委托代理人丘佳华,广东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赖某某乙,女,汉族。系被告赖某某甲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