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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系辽宁明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