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建平与建德市林溪活性炭厂、姬春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平,建德市林溪活性炭厂,姬春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487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平。被执行人建德市林溪活性炭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三溪村。诉讼代表人姬春珠。被执行人姬春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4日以(2014)杭建执民字第22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林溪活性炭厂所有的位于厂房内的回转炉、槽罐、锯木烘干机、成品烘干机各一台,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林溪活性炭厂所有的位于厂房内的回转炉、槽罐、锯木烘干机、成品烘干机各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