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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怀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17-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季怀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依程序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偿还借款,被执行人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怀国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款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传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