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怀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17-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季怀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依程序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偿还借款,被执行人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怀国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款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传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