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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燕西祥、魏华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燕西祥,魏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燕西祥,农村居民。申请人魏华林,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燕西祥、魏华林因地瓜苗子质量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平度市明村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魏华林付给燕西祥地瓜苗款900元,于2015年10月22日前现金支付。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同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