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卞开友、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开友,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任广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55号原告卞开友。委托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家庄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尹绪良。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36号,负责人毛晓发。被告:任广昇。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开友诉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任广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开友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卞开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卞开友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