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友林与张绪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林,张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周友林,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张绪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3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绪明、夏善淑门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标的物因评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中暂时不便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