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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谷书祥与张新新、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书祥,张新新,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谷书祥,男,汉族,1934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国群,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新,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兰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负责人王正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谷书祥与张新新、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谷书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谷书祥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谷书祥承担。审判员  尚少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