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小华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华,河源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公安局。上诉人胡小华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河源市公安局改变决定、依法调查处理并赔偿其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上诉人胡小华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伯成审判员 骆志艺审判员 黄连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