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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学东与翁绳法、李赛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吴学东,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翁绳法,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赛英,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东与被告翁绳法、李赛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8元,依法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吴学东负担,予以免缴。代理审判员吴军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甘筱婧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