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冯某,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杨某甲,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芒砀北路邮电局宿舍***室14A-56。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乙。婚后因性格不和,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不象原告说的那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的成长,我请求法院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乙。近期内两人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冯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杨某甲应诉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调解和好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确己破裂,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以判决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为宜。依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