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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7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治国与唐超、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国,唐超,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7567号原告张治国,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程伟,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超,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120号新城丽都1幢1-24。组织机构代码55902358—8。负责人郑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国诉被告唐超、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超、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治国撤回对唐超、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原告张治国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