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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献章与黄进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42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原告张献章诉被告黄进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倒数第8行的“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负担330元”应为“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代理审判员  陈义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