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催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26号申请人: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080005393810469号(出票日期2014年9月2日,出票金额2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57×××02,付款行:招商银行杭州建国支行。收款人: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账号:47×××48,开户银行:中行江苏省海门支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张闪闪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