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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17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艳茹与被告冯国振、李小鸽、冯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767—3号原告肖艳茹,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国振,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小鸽,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定坤,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茹与被告冯国振、李小鸽、冯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前,平舆县公安局已对被告冯国振涉嫌诈骗案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艳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