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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某家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0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81年3月13日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沈丘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市普陀区曹杨路1288号某某水果市场某号摊位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伍某发生纠纷,后被害人伍某持铁棍击打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甲遂拿起放在案板上的一把剔肉尖刀捅伤被害人的左胸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伍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肺破裂须手术治疗,膈肌破裂等,分别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报警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乙、武某某、汤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截图,谅解书,协议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