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金仲瑜、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华,金仲瑜,金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华,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金仲瑜,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金国民,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仲瑜、金国民银行存款68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