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振飞与孙小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66号申请人孙振飞。法定代理人孙照明,1973年2月4日。被执行人孙小中。孙振飞申请执行孙小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振飞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小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7227.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55元、执行费1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小中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