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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辖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城市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城市发展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辖初字第134号原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城市发展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城市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地点在市北区,本案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立案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原告承包建设的项目工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原告在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被告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