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州市横水镇东下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兴达机械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横水镇东下洹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兴达机械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横水镇东下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苏国兵,该村副支书并主持村委工作。委托代理人王明法,男,汉族,1956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兴达机械厂,住所地林州市。负责人王进法。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州市横水镇东下洹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兴达机械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师茂庆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