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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李国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077号。负责人白彤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海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国胜,郓州监狱服刑人员,现羁押于郓州监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国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05月11日作出的(2013)菏开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羁押于郓州监狱,本院依职权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执字第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