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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顺平县杰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望都县九州食品批发部、孙占昌、马爱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平县杰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望都县九州食品批发部,孙占昌,马爱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356-2号原告(反诉被告)顺平县杰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晨泽,该公司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望都县九州食品批发部,组织机构代码:L6976724-5。业主孙占昌,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寺庄乡白岳村人,住望都县盛华丽景小区2单元1201室,身份证号:132428196303091218。被告(反诉原告)孙占昌,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寺庄乡白岳村人,住望都县盛华丽景小区2单元1201室,身份证号:132428196303091218,系望都县九州食品批发部登记业主。被告(反诉原告)马爱先,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寺庄乡白岳村人,住望都县盛华丽景小区2单元1201室,身份证号:132428196305181225,系望都县九州食品批发部经营者。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3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诉原告顺平县杰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销对本诉被告孙占昌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占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的存款210000元(账号:6228451268002631073、6228451268010803870、6228481262582107913)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王振英在河北省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39000121006899457、239000121006366258、担保人刘娜在河北省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39000121006144496、23900121006899513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计安人民陪审员  胡四清人民陪审员  胡会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金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