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顾旭春与陈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旭春,陈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9号原告:顾旭春。被告:陈海伟。原告顾旭春诉被告陈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海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汪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於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