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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顾旭春与陈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旭春,陈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9号原告:顾旭春。被告:陈海伟。原告顾旭春诉被告陈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海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汪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於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