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坤文、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坤文,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457号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学庵一组。法定代表人陈爱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坤文,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宁乡县夏铎铺镇三桥村***组。被告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宁乡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福生,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坤文、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将在另案中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