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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同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同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1664号原告韩同英。委托代理人XX,系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明:2014年10月7日17时,被告朱迎春驾驶车主为杜国存的京P×××××号轿车沿泊头市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发生相撞,造成韩同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迎春负事故全部责任,韩同英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朱迎春、杜国存的起诉。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0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