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乳城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志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董文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城民初字第332号原告乳山志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宁波路18号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郑镇壬,任公司经理。被告董文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志永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乳山志永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邵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