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古健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古健忠。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古健忠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古健忠下落不明,古健忠名下车牌号为桂B×××××保时捷凯宴小汽车亦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古健忠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5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