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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方忠与任兴兵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方忠,任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28号申请人马方忠,男,出生于1952年5月2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任兴兵,男,出生于1943年8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任兴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兴兵的银行存款20759.99元(本金20275.99元、诉讼费280元、执行费204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