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明和吴定波、林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吴定波,林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男,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吴定波,男,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丽梅,女,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吴明和被执行人吴定波、林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1995号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定波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复式单元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按债权本金比例分配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提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晋民初字第1995号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陈华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延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