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树杰与刘福辉、左松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邓树杰。被告刘福辉。被告左松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树杰诉被告刘福辉、左松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存在钢材销售业务关系,截至2013年5月7日,二被告共欠原告钢材款40619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屡推拖,仅于2013年5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并注明此前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证据不足、以及原告提供的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不能向被告刘福瑞、左松瑞提供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9月5日对原告进行了告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告知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丰贵的起诉。审判长王俊审判员刘健人民审判员李东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