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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