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与陈吉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陈吉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29号原告: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783959-8.法定代表人:王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喜军,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升,男,1973年1月23日,汉族,车主,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诉被告陈吉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金融护卫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陈吉升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艺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