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家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家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黄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明东,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家民,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家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家民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济南西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