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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敖特根白音与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特根白音,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特根白音,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教师。委托代理人孟和陶格陶夫,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清梅,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敖特根白音因与被上诉人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10日,上诉人敖特根白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敖特根白音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敖特根白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敖特根白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