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学伟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伟。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9号。负责人王安年,经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学伟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户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