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虎建强与金学兰离婚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虎建强,男,回族,生于1982年8月8日,初中文化,居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老城区建设居委会四区***号。被执行人金学兰,女,回族,生于1982年2月27日,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海城镇城关行政村北城自然村。申请执行人虎建强与被执行人金学兰离婚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长子虎磊、次子虎福由申请执行人虎建强抚养,申请执行人金学兰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两个孩子共计每月600元,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至两孩子成年为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学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军审判员 杨志林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