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本龙与张凤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王本龙,农民。被执行人张凤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本龙与张凤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