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恢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本龙与张凤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王本龙,农民。被执行人张凤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本龙与张凤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