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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委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丹东超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超迪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委执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超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浪头镇浪头村法定代表人滕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君,系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乐甲满族乡乐甲村。法定代表人杨风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世富,系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安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丹东超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