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柯培尧、柯田根与柯田根、张海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培尧,柯田根,张海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柯培尧。委托代理人:柯银燕。被告:柯田根。委托代理人:鲍祖湘。委托代理人:柯江良。被告:张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培尧诉被告柯田根、张海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培尧撤回对被告柯田根、张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柯培尧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