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现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