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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现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