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嘉善华盛服装辅料厂与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李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嘉善华盛服装辅料厂,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培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嘉善华盛服装辅料厂。法定代表人张庆华,总经理。原审被告李明。上诉人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曾两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分别向崂山区、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均撤诉。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的实际营业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号×楼×室,却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避管辖。原审裁定也认定上诉人实际营业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却将本案移送至无当事人主张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替当事人选择法院明显超越职权。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经审查查明,上诉人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16日租赁青岛麒龙文化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青岛创意100产业园)×-×号×楼×室办公使用。租赁期限四年零六个月。被上诉人在其2014年10月25日的起诉状中载明,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号×楼×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号×楼×室,原审被告李明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乐环支路×号×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上诉人青岛浪瑞士服装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其异议理由成立。故,本案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妥。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