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景飞与曹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飞,曹培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陈景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忠,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培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飞与被告曹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边昌义 关注公众号“”